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2026-02-13 21:12

政策概述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旨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 - 政策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覆盖整个“十五五”规划期间 [11] 税收优惠核心内容 - 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指定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 政策受益机构范围 - 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1] - 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2] - 包括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 [3] - 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5] - 包括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 [6][7] - 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 [7] - 包括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8][9] - 包括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0] 政策执行与管理细则 -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10]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开发和教学活动 [10]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者可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 [11]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可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临床实验,其中大中型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11] - “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