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的进展公告

核心事件概述 -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需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36,989,515.50元及相应滞纳金 [1] -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的议案 [1] - 内蒙古鲁阳已于2025年12月25日及2026年2月11日完成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补缴金额将影响公司2025年度当期损益 [2] 税务处理详情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内蒙古鲁阳不符合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件,不应享受该政策 [1] - 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6]13号)要求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共计36,989,515.50元 [1] - 除补缴税款外,需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税款退库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 [1] 财务影响 - 本次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金额为58,511,701.97元(其中税款36,989,515.50元,滞纳金21,522,186.47元) [2] - 该笔支出将直接影响公司2025年度的当期损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