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购7辆拖拉机未发货,“一带一路”国家在华维权胜诉
新浪财经·2026-02-14 10:59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埃某公司(格鲁吉亚)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7辆拖拉机,合同价款35709欧元,支付全款后货物未发出[1] - 中国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发货义务,并要求买方支付额外费用、安排集装箱,导致埃某公司产生并扩大集装箱损失[3]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决合同无效(等同于解除),被告需返还全部货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集装箱损失[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要点 - 法院认定双方营业地均为《销售公约》缔约国,故适用该公约处理纠纷[3] - 判决依据《销售公约》规定,违约方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另一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3] - 本案是法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平等保护、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优化外商在华投资环境的具体实践[5] 行业影响与政策背景 - 本案审理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发展背景下,恪守“条约必须信守”国际法原则的体现[5] - 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并现场普法,旨在加强国际条约准确适用工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5] - 该案展示了我国法院快速高效推进跨境纠纷解决,以维护公平公正国际贸易投资秩序的努力[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