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是平台经济全链条监管的重要创新,虽不具备强制性但意义重大 [1] - 指引将反垄断法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列举了8个新型垄断风险示例,为平台经营者划出清晰“红线” [2][3] - 指引的核心创新在于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整改”全链条治理的转变,柔性指引与刚性执法形成互补 [5] 指引的性质与定位 - 指引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专项反垄断合规指引,共五章38条,旨在对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1] - 指引是对反垄断合规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为平台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 [1] - 指引是我国在平台经济治理中推行全链条监管的重要创新 [1] 指引的核心内容与要求 - 指引针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垄断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机制等作出规定 [1][2] - 平台经营者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重中之重和第一责任人,应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合规管理 [2] - 指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类垄断风险 [2] - 指引列举了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等8个新型垄断风险示例 [3] - 指引明确“二选一”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强迫交易相对人在该平台和其他竞争性平台间作出选择,并通过惩罚性或激励性措施保障实施 [3] - 对于平台不公平高价,指引指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借助平台规则、技术和算法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 [4] 对行业与市场的影响 - 互联网平台具有独特的竞争特点和规律,在垄断行为类型、表现、损害等方面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 [1][4] - 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强化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全链条治理的转变 [5] - 指引将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平台可理解、可操作的行为准则,既尊重平台经营自主性,又通过风险提示引导平台主动自查 [5] - 对消费者而言,指引强化了对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保障,遏制“大数据杀熟”、强制选择、价格欺诈等乱象,有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5] - 指引将“全网最低价”等新型价格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视野,回应了社会对“内卷式”恶性竞争的关切 [5]
这项事关平台反垄断的合规指引,虽不具强制性但意义重大
经济观察报·2026-02-15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