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 法院适用域外法判决卖方退款并赔偿损失
中国经营报·2026-02-15 14:0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 - 原告埃某公司(格鲁吉亚注册)向被告某进出口公司(中国)支付了35709欧元货款购买7辆拖拉机,但被告未发货且要求原告支付额外费用并承担集装箱损失 [1] - 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合同无效(等同于解除),被告需返还原告全部货款35709欧元、支付利息并赔偿集装箱损失 [2]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 法院认定双方营业地均为《销售公约》缔约国且无排除情形,故自动适用该公约 [2] - 依据《销售公约》,违约方赔偿额应等于守约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未付款项需支付利息 [2] - 此案是我国法院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具体实践,有助于维护在华交易安全与稳定 [3] 政策背景与行业趋势 - 该案审理契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的要求 [3] - “十四五”期间,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3]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旨在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创新审判机制并促进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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