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核心变化 -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标志着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完成 [1][14][16] 认(申)购费率调整 - 新规将权益类基金区分为主动偏股型与被动指数型基金,并设定不同认(申)购费上限 [2][16] - 主动偏股型基金(包括主动股票型和权益资产占比60%以上的偏股混合型基金)费率上限设定为0.8% [2][16][17] - 其他混合型基金(如偏债混合型、灵活配置型)费率上限设定为0.5% [2][16] - 指数型基金(含被动指数和指数增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费率上限设定为0.3% [2][16][17] - 其他类型基金不做强制要求 [2][16] 赎回费标准调整 - 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资产,销售机构无法再获得分成且赎回费不能打折 [3][18] - 根据持有期限设定三档强制赎回费下限:少于7日收1.5%,满7日少于30日收1%,满30日少于180日收0.5%,满180日可不设置 [4][19][20] - 例外情形: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免除此标准 [4][20] - 个人投资者持有满7日的指数型、债券型基金份额可免赎回费 [4][20] - 机构投资者持有满30日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可免赎回费 [5][20] 销售服务费收取规则 -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上限标准不变: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0.4%,指数型和债券型基金0.2%,货币市场基金0.15%,其他基金不做强制要求 [6][7][20] - 除货币市场基金外,其他类型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均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7][20] -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渠道销售公募基金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8][21] - 新规可能导致C类份额需采取先计提后返还销售服务费的方式,以确保不同渠道份额净值一致 [8][21] 销售渠道与产品安排限制 - 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而在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否则视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9][22] - 不得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基金产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9][22] - 新规旨在保障投资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独家代销现象将成为历史 [9][22] 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应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10][11][22][23] - 基金销售机构对销售结算资金,应按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 [10][11][24] - 新规明确了资金利息归属投资人,过去代销机构将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利息据为己有的操作将被禁止 [11][12][25] - 规定与监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不同渠道投资者的精神一致 [12][26] 禁止变相支付销售费用 - 明确禁止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或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13][26] - 列举了其他廉洁从业违规情形,如超标准赠送宣传品、无合理理由提供免费住宿、虚构活动报销费用、虚构合作代付费用等 [13][27][28] 过渡期与后续工作 - 新规设有12个月过渡期,基金管理人需完成系统改造、修改法律文件、签署补充协议、更新宣传材料等一系列工作 [14][28] - 销售机构需配合签订补充协议、展示费用信息、升级销售系统 [14][28] - 对于近期拿到注册批文的基金,是先行整改还是先募集后与存量产品一起整改,建议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 [14][28]
浅析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的六大核心变化
新浪财经·2026-02-20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