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搜狐财经·2026-02-24 10:4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十五五”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口特定商品给予税收优惠 [1][11]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机构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1]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 - 适用机构包括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3]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4]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5] - 适用机构包括省级商务等部门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及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6] - 适用机构包括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7] - 适用机构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 [7] - 适用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 - 适用机构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9] - 适用机构包括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10] 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前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 -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 设备使用与共享规定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10]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 [10] - 经海关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可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相关临床实验,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