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义与特征 -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3][26] - 该行为具有三个核心特征:非法性(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和利诱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3][26] 防范与处置的工作原则 - 国家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5][28] 监测预警与市场准入管理 -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并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测 [7][29] -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 [8][30] 广告与宣传管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进行集资宣传 [9][32]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并在认定后及时依法查处 [11][32] 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 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12][33]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均应开展常态化、有针对性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公益宣传 [12][34][35] 举报机制 -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公开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13][14][36] 调查认定与处置措施 -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16][37] - 调查措施包括:进入场所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毁损的资料、经批准查询有关账户等 [17][18][38] - 处置措施包括:查封经营场所和资产、责令追回并变价出售资产用于清退资金、以及经批准限制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18][19][20][39] 资金清退与来源 - 非法集资人及协助人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获利 [21][40] - 清退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其收益或转换的资产、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广告费、代言费、佣金等)以及被隐匿转移的资金 [22][23][41] 法律责任 - 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3][43] - 对单位性质的非法集资人,还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3] -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3]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43] - 当清退资金与缴纳罚款义务冲突时,优先清退集资资金 [43]
核心价值观“五融入”|金融普法:一图读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新浪财经·2026-02-24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