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市监罚〔2026〕41号
新浪财经·2026-02-24 22:11

行政处罚核心事实 - 处罚机关为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为2026年02月11日 [1] - 处罚种类为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1] 违法行为与依据 - 公司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 违法行为涉及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1] - 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 法律后果与措施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停止使用相关产品 [1]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1] - 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 对于服务业经营者,按违法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 -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文件状态 - 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