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特定药品支付标准优化“更新”
郑州日报·2026-02-25 08:57

政策调整概览 - 自2026年1月1日起,河南省优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支付标准,新增6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并将既往295种特药药品进行规范整合与支付标准调整[1][2] - 将贝那鲁肽注射液等7个药品调出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2] - 相关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2] 特药范围与“双通道”管理 - 特药旨在保障癌症、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需求,并纳入“双通道”管理[2] -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获取特定药品,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2] - 门诊特定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与“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2] 医保支付与报销规则 - 参保人员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3] - 属于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费用,参保人员需按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3] - 特药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按各统筹区政策执行[3] -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特药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 - 住院治疗期间不重复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时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药品待遇[3] 特药分类与申请认定 - 特药实行分类管理:病程短、急救类及镇静检查类按一类管理;治疗周期长、用药指征明确的按二类管理;联合用药、预防性用药等按三类管理[4] - 申请特药待遇需携带确诊病历、3个月内诊断证明等资料,经责任医师鉴定并按流程办理[4] - 一类和二类特药经一名责任医师签字即可申报,三类特药需同时由两名责任医师签字申报[4] - 对于一类特药中的急救药品,特殊情况下可先诊治后申报,治疗结束后补办手续并按零星报销流程手工结算[4] 治疗周期与定点管理 - 原则上特药一年为一个治疗周期,期满需继续治疗的需由责任医师填写申请并附评估结果办理手续[5] - 特药实行定点管理,各统筹区自行确定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并做好监管[5] - 一个治疗周期内,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或就医地选定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同时选定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一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在同一统筹区内)[5][6] - 参保人员持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及医保电子凭证到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6] 联合用药与待遇互认 - 因同一疾病需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应有临床诊疗指南或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且至少经2名特药责任医师评估签字确认[6] - 在满足合理用药且不超出规定用量的前提下,同一通用名称同一企业不同规格的药品可联合使用,鼓励优先选用性价比高的规格[7] - 需更换同一通用名称相同适应证不同剂型药品的,无须重新申报备案,经责任医师评估并提交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登记[7] -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特药待遇在全省范围内互认,无须重新申报备案,可直接向转入地申请变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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