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帆电缆诉安徽修远电力工程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山法院判决起帆电缆胜诉

案件核心信息 -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安徽修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陈刚,并于2025年12月1日获得胜诉 [1] - 案件涉及未支付货款金额为334,746.21元人民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此款项及逾期利息,并判决股东陈刚承担连带责任 [1][2][5] 诉讼请求与合同背景 - 原告起帆电缆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4,746.21元;判令被告支付以该欠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15日起按LPR四倍(12.4%)计算的逾期利息;判令股东陈刚承担连带责任 [2] - 双方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电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为2,184,746.21元,约定预付款30%,余款自货到现场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 [2][4] - 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3.5计算逾期利息 [2][4] 案件事实与证据 - 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及5月14日完成全部货物交付,并于2024年6月26日开具了价税合计2,184,746.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被告安徽修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1月27日期间,共支付了185万元,尚欠334,746.21元 [4] -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缆销售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律师函等证据,两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 [3] 法院审理与判决 - 法院认定被告安徽修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尚欠货款334,746.21元并赔偿损失 [5] -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支持以2024年7月15日为起算日,但将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二(即年化7.3%)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LPR四倍(12.4%) [2][5] - 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刚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判决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5] - 判决要求被告安徽修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34,746.21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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