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解读绩效办法职工无异议≠职工同意降薪
新浪财经·2026-02-26 02:56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原则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资结构须有合法依据并进行民主协商,职工在会议中未提异议不能视为认可变更,判令公司向职工支付工资差额等总计865523.93元[1] - 法院认定公司主张员工渎职、考核不合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扣发工资缺乏制度依据,且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故需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3] -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员工的大部分诉求[4] 案件具体事实与争议焦点 - 员工廉某于2021年1月入职,担任销售管理总监,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8万元及绩效奖金,但公司始终未启动销售业绩提成,并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出现不足额发放工资、单方下调社保公积金基数及拖欠绩效奖金的情况[1] - 2024年10月,廉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58962.93元[2] - 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其于2023年10月通过全员会议解读并公示了新的绩效管理办法,廉某参会签字且未提异议,应视为接受薪资结构调整,但廉某否认曾同意变更[2] 法律专家解读与合规指引 - 律师指出,变更劳动合同应书面形式并经协商一致,仅通过全员会议公示制度、职工未提异议不能视为协商一致,规章制度不能直接替代劳动合同的变更[4] -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若需调整工资,应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4] - 对于劳动者,遭遇单方降薪、欠薪时应保存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可向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