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1月27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该法规旨在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对象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1] - 法规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监督管理原则 [1] 监管职责与管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部门可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确定各级部门的监管权限 [3] -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部门也可管辖 [32] 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 平台提供者需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规模风险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对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 - 平台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5] - 平台需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6] - 平台需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性审查 [6] - 平台需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店名称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或链接 [7] - 平台需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十四日,并配合监管部门的调取要求 [7][8] - 平台需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9][10] - 平台应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10] - 平台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内容与频次,并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风险识别 [11] - 平台应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抽查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家,抽查结果存档备查不少于二年 [11] - 平台需建立内部食品安全问题报告与处置机制,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需各司其职,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并形成纪要 [12] - 平台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据平台规则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等处置措施 [12] - 平台接到监管部门通报或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失效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13]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实际经营地址需与许可证载明场所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 [14][1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店名称需与实体招牌名称一致,并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门面、实际地址等信息或链接 [16] - 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17] -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过程,实施者需在主页面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17]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需符合多项要求,包括原料控制、加工过程检查、设施设备维护等,并将关键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18]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封口,防止配送过程污染 [18] - 自行开展配送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需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委托配送的需审核并监督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8][19] - 配送人员需保持个人卫生和容器清洁,并倡导其参与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平台和监管部门反映 [20][21] 法律责任与罚则 - 平台提供者违反多项规定(如机构人员配备、培训、信息公示、风险管控、内部管理等),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的报告义务,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 - 平台提供者违反入网审查登记、报告、停止服务等义务,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3] - 平台提供者不履行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或未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24] -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履行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管理人员,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4]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或他人经营资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公示、加工制作、包装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原料控制、设施维护等规定,将分别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5][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受托方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未保存培训记录,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6] -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符合特定情节(如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除处罚单位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6] 法规衔接与施行 -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6] -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7]
全文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新浪财经·2026-02-26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