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以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业务定义与参与主体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但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 [1] - 境内银行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2] -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2]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原则 - 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业务 [2] -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由总行统一管理,并将全部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2] - 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净融出余额上限 [3] - 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机制,当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需对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3]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方式 - 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3]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3] -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3] -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上限 = 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3] - 计算所依据的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3] 不计入净融出余额的业务类型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4]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4]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4] - 被动形成的负债 [4]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4] 特殊账户与监管安排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业务需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5]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进行宏观审慎管理,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银行按属地原则管理 [5] - 中国人民银行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余额计算方式,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5] 超限处理与信息报送要求 - 若因资本、存款变化或参数调整导致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原有合约可持有到期 [5] - 开展业务的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并由总行或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5] - 27家银行向总行报送,其他银行向属地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所有业务材料需留存备查5年 [5] 业务限制与合规要求 -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6] -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6] - 银行若出现净融出余额违规超限、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其他违反通知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6] - 港澳台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6] 实施与过渡安排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 实施当日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7] -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 [7]
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2-26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