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支持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搜狐财经·2026-02-26 22:06

《通知》出台的核心目标与政策定位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旨在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以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3] - 政策核心目标是提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与透明度,畅通和稳定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并作为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 [19] 《通知》覆盖的业务范围与适用机构 -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范围覆盖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类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 [1][3][14] - 适用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且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4][15]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原则上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除外,其存量业务可自然到期 [8][15] 净融出余额上限的确定方法与计算规则 - 对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设定上限,该上限与银行资本水平或资金实力挂钩 [1][5][14] - 具体计算公式因银行类型而异: - 境内中资银行: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6][11] - 境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上限 = Max(一级资本净额,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6][11] -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上限 = Max(运营资本, 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6][11] - 参数初始值: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对中资银行为0.06,对外资银行为0.1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均为1 [11] - 银行需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当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进行预警提示 [1][5] 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6][17]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资金需汇入清算行专用账户) [6][17]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6][17] - 被动形成的负债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6]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但使用总行下拨资金的除外) [7][17] 业务管理与监管要求 - 业务应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管理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1][4][14] - 银行需按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信息,所有业务材料需留存备查5年 [8][17] - 若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融出业务直至余额回归上限内,原有合约可持有到期 [11][17] -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可责令整改并处罚 [8][15] 政策的灵活性与未来导向 -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及计算方式,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1][10][14] - 政策引入了逆周期调节机制,旨在统筹兼顾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 [1][14] - 下一步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以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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