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1] - 《通知》的核心目标是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3] 政策覆盖范围与原则 - 《通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均纳入管理范围 [1][4] - 该原则能涵盖现有各类业务,未来推出的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确保了政策的全面性和前瞻性 [4] 宏观审慎管理机制 - 政策将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并设置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 [1][4] - 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考虑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参数 [4] 适用机构与业务管理要求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5]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等)一般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可例外,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正常开展 [5] - 业务应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管理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2]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规则 - 对境内中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对境内外资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 = 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并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当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进行预警提示 [2][7] 豁免计算与特殊安排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 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若资金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同业往来账户,也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其中使用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须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8] 数据报送与政策衔接 - 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包括豁免计算在内的所有业务 [8] - 《通知》是对现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规范与整合,不涉及创设新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等仍遵守现行规定,是此前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管理措施的有效补充 [9][10]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10] - 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管理模式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限更加系统、科学,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理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