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监督体系 - 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 - 财会监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1] - 财会监督工作坚持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2] - 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 [2] -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财会监督工作,完善制度,制定规划,研究确定监督重点 [3] - 有关部门包括税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等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本行业、本领域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提升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5] 监督事项与范围 - 对财政活动的监督内容包括财税政策执行、四本预算管理、预算绩效、财政收入收缴、国库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十三项内容 [7] - 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内容包括财务及内控制度建立执行、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财务活动、单位预算收支资产负债管理等 [7] - 对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包括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情况、会计人员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等 [8] -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活动实施监督 [8] - 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要求加强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财政收入异常变动以及重大增支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 [8]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内部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9] - 单位内部监督应重点关注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经济效益与内控风险等情况 [10] 监督实施与措施 - 实施财会监督应当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可以采取检查调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等方法 [12]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会监督事项,以及通过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活动,可以开展专项监督 [12] - 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时,可依法采取调取查阅复制资料、核实资产、检查调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13] - 监督对象应当配合财会监督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者资产 [13] -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经批准可向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 [13] - 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 [14] -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可采取责令整改、监管关注函、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处理 [14] -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15]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可以与相关行业协会实施联合监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 [16] 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职责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10] -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管理体系 [16] -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个人印章管理,不得在未承办业务的报告上签名、盖章 [17] -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等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备案 [17] - 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会计活动有异常情况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告知委托方;发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17] -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管理,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执业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开展行业自律监督 [10] -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运用综合评价、行业诚信管理等方式开展自律监督 [17] - 行业协会在自律监督中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对中介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8] 监督结果运用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根据监督结果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优化完善工作机制 [22]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财会监督情况及行政处罚结果,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行政处罚信息 [23]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23] - 发现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者管理使用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报请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23] - 监督对象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财会监督结果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 [23] - 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应当加强监督结果共享,合理利用结果,减少对监督对象的影响,避免重复监督 [23] 法律责任 - 监督对象有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资产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4] -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未承办业务的报告上签名、盖章,或中介机构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出具报告的,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4][25] -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财会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 -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会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
新浪财经·2026-02-27 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