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给出的巨额折扣 保司拿不到 患者用不了 商保创新药目录成了“摆设”?
第一财经·2026-02-27 10:16

文章核心观点 - 商业健康险创新药目录已开始实施,但药品折扣在实际结算中存在障碍,主要难点在于药企、医院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结算逻辑不匹配,导致折扣无法体现在发票和实际支付中,成为“纸面政策”[1][2] - 行业正尝试两种主要路径解决结算难题:一是通过第三方TPA机构垫付并转化折扣为服务费的“TPA垫付模式”;二是借鉴“双平台一通道”的官方直赔构想,在系统中直接按折扣价结算[3][5][8] - 两种路径面临不同的挑战:“双平台一通道”模式受限于金融监管的费用补偿原则,在高值、长周期药品支付中存在垫资风险;而TPA模式虽已有个案跑通,但其合规性、监管口径以及保险公司对标准化入口的偏好,限制了其大规模推广[10][12][21][23] 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面临的结算核心障碍 - 药品必须维持全国统一公开价,折扣只能在封闭体系内进行,不能写入发票,导致医院只能开具“原价发票”[1] - 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医疗机构开出的发票金额进行理赔,无法直接收取药企的折扣返还,否则面临合规问题[1] - 结果导致商保创新药目录的折扣价在实际结算中无法落实,既不能减轻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也无法让患者直接获益,成为“纸面政策”[2] 解决方案一:TPA垫付模式 - 第三方TPA机构(如商涌科技)凭借保险公司授权,先代保险公司向医院垫付药品全价药费,医院开具全额发票[3] - 保险公司随后按折扣后的金额向TPA理赔,药企则以“服务费”名义将折扣部分支付给TPA,从而将折扣转化为合规的服务采购费用[3][19] - 该模式中,TPA提供专业的医疗相关服务,如患者匹配、流程控制、数据分析等,旨在帮助保险公司降低赔付风险,并让患者实现免垫付用药[5][20] - 此路径已成功完成商保创新药目录内高值药品的垫付案例,是目前少数走通“药企—医院—保司—TPA”全链条的解决方案之一[17] 解决方案二:“双平台一通道”官方直赔构想 - 该模式借鉴上海、浙江实行的“双平台一通道”(医保平台、商保平台及保交所公共数据通道),用于实现快速理赔[5][8] - 系统核心是自动识别商保患者身份,将脱敏诊疗信息通过保交所通道推送给商保平台,由平台实时理算并直接支付给医院,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和自费部分[8] - 当应用于商保创新药目录时,系统可预设药品折扣规则,例如将市场价100万元的创新药按商保折扣价80万元直接完成医院与保险公司的结算,价格信息不外泄[9] - 该模式在浙江已覆盖约80%的公立医院,并在小额支付场景(如惠民保门诊特药直赔、部分住院费用即时结算)中运行[8][9] 不同解决方案面临的挑战与行业观点 - “双平台一通道”模式的挑战:受商业保险“费用补偿原则”约束,理赔须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对于高值创新药(如价格达数十万乃至百万元),治疗周期长、发票开具慢,保险公司若提前支付将承担无抵押垫资风险,形成坏账的可能性高[10][12]。目前直赔案例金额几乎不超过2万元,因其金额可控、周期短[12]。有观点认为该模式更适合小额、高频、标准化的理赔场景[13] - 推动“双平台一通道”的观点:有从业者认为落地缓慢更多是认知问题而非技术问题,风险可通过规则前置来控制,例如参照医保目录药品监管,细化适应症范围、用药路径并嵌入平台审核流程[9][14]。最理想的路径是由国家医保局牵头建设全国统一数据交换平台,打破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并利用医保的控费体系为商保赔付风险托底[14][15] - TPA垫付模式的挑战:尽管在个案中跑通,但面临合规边界不明确的问题。折扣以“服务费”形式处理,但目前缺乏跨部门的统一执行细则,监管口径未明,存在政策不确定性[21][22]。此外,保险公司总部从标准化管理角度出发,更倾向于通过保交所等单一、可控的官方结算入口,而非在各省分散对接不同的TPA机构,这限制了TPA模式的扩展规模[23] 行业现状与背景 -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19款药品,大部分原本就属于商业保险的可赔付范围,过去赔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药品难以进入医院,医生开不出处方,患者用不上,导致账单中没有相关费用[23] - 行业对结算路径的探索已展开,其最终形态将决定商保创新药目录政策的实际成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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