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也可借鉴环评信用管理模式
中国环境报·2026-02-27 14:40

生态环境监管政策动态 - 生态环境部通报2025年下半年环评信用管理“黑名单”情况,两名环评编制人员因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禁止从业五年并列入失信“黑名单”[1] - 当前环评信用管理模式已成为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有效补充,其特点在于强化对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并侧重对企业及具体责任人的“信誉罚”[1] - 通过以环评审批为基础、环评抽查为补充,结合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和信用管理,已初步形成对环评行为的立体化约束机制,有效保障了环评工作质量[1] 环评信用管理机制特点 - 环评信用管理通过实名通报、信用平台公开曝光等形式,降低相关对象的商业信誉,以此倒逼各环评机构加强人员环评行为管理[1] - 生态环境部已建设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确保失信人员信息全国可查[2] 环境监测领域信用管理建议 - 同为环境第三方服务,环境监测管理亟须推进信用管理工作,今年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明确“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的原则性规定[2] - 建议借鉴环评信用管理模式,及时制定配套管理文件,明确环境监测单位及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扣分周期、失信处罚结果运用等具体要求[2] - 建议积极推进全国监测信用大平台建设,实现监测失信信息一网共享、一体运用,确保信用管理落到实处[2] 信用管理体系完善方向 - 建议建立失信信息修复制度,可对照当前信用管理动态化、监管差异化的要求,同步明确失信修复机制[2] - 信用修复机制需将恶意违法与管理过失区分开来,将拒不履职者与积极修复者区分开来,以营造良好氛围,推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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