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1] 业务规范与管理框架 - 明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能涵盖现有各类业务及未来相同性质业务 [3]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参数初始值统筹兼顾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 [2][3] - 要求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3] 适用机构与资质要求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4] - 其中27家境内银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需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4] - 27家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 - 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机构可审慎参与 [2][5][6]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与豁免 - 仅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该上限与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 [7]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7]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8] - 为服务实体经济,明确三类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同业往来账户) [9] 政策衔接与实施展望 - 该通知旨在将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不涉及创设新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融出资金使用范围、业务实施流程以及适用机构范围等仍应遵守现行相关规定 [10] -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通知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2] -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以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10]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升级,农村金融机构有条件参与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2-27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