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51号),旨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银行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 [2][3] - 该通知覆盖了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在内的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旨在促进业务规范化发展,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并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3] - 通知仅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的净融出余额设定上限要求,不对单向的融出余额提出要求 [1][3] 管理框架与调节机制 - 将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逆周期调节 [2][4] - 参数初始值的设置统筹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央行将根据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数 [4] - 该管理框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覆盖范围,不涉及创设新的业务 [4] 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 正式文件未对业务期限作统一硬性规定,而征求意见稿曾提出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5] - 正式文件中,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初始值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而征求意见稿中风险管理因子初始值统一定为0.06 [5] - 正式文件未全面禁止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而是明确符合一定资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 [2] 豁免计算净融出余额的业务范围 - 明确5项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被动形成的负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5] -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及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虽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但仍需遵循境外贷款业务有关管理要求 [5] - 为发挥人民币清算行作用,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门用于集中办理清算行人民币业务的同业往来账户 [5][6] 自由贸易账户相关安排 - 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 [6] - 其中,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须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6]
央行规范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 不对单向融出余额提要求
搜狐财经·2026-02-27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