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信披办法,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证券报·2026-02-27 18:21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全面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该办法是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标志着在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行政规则体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弥补了信息披露专门行政规则的空白 [1][8][9] 监管框架与制度意义 -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系统性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1][3] - 提升规则层级,弥补了长期以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专门行政规则的制度短板 [2][8] - 是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优化监管安排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1][9] - 证监会下一步将加快推进监管规则制定,推进形成覆盖机构主体、投资运作、监督约束等各环节的层级清晰、内容完备的行政监管规则体系 [10] 各市场主体责任 - 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要求其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4] - 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包括披露托管协议、定期出具托管人报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4] - 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接受委托披露时不得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篡改 [4]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有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4] - 通过系统性安排,推进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9]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明确并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对象、原则、内容、方式、频率、禁止性规定,以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的具体要求 [5] - 强调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 [5] - 强化穿透披露,要求嵌套投资需披露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资产(标的)情况,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资管产品等予以配合,以解决投资者“看不透”的问题 [5]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范围、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 [5] 差异化安排与风险揭示 -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2][6] - 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 [6] - 在披露频率上,也根据三类基金的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2][6] - 强化风险揭示,要求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及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需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2][6] - 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关键风险环节的披露要求 [2][6] 投资者保护与监督机制 - 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应急安排 [2][6] - 为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通过明确披露内容和频率,便于投资者准确获取基金运作情况,从而更好约束管理人合规运作,并树立“买者自负”意识 [9] - 发挥托管人的外部监督作用,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信息等进行复核审查,发现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或管理人涉嫌侵占财产、失联等情形时,应提示披露或向监管部门报告 [7] -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监督作用 [7] 违规处罚 - 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7] -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也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