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新浪财经·2026-02-27 18:36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支持与规范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 - 政策核心目标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并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1][9][11] - 该政策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其管理逻辑与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 [8][17] 政策覆盖范围与原则 - 政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纳入覆盖范围,涵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现有各类业务,未来相同性质业务也适用 [2][7][12][16] - 政策不涉及创设新的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融出资金使用范围等仍遵守现行规定 [7][16] 核心管理机制 - 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2][8][12][17] - 参数初始值设置统筹兼顾了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形势适时调整参数 [2][12] - 在一个总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这较以往每项业务分别设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统、科学 [8][17]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3][13] - 农村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一般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的可以开展,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正常开展 [3][13]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方法 - 政策只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提出上限要求,不对单向融出余额提要求 [4][14] -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5][14] - 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上限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5][14] - 银行需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6][15] 不计入上限的业务情形 -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以及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6][15] - 为更好发挥人民币清算行作用,境内银行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也不纳入计算,但资金需汇入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专用同业往来账户;若汇入清算行以参加行身份开立的账户,则需纳入计算 [6][15][16] -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开展的业务按自贸账户规定办理,其中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业务须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6][16] 银行展业要求与数据报送 - 展业银行应具备较强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并由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2][12] - 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银行需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息,包括不计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 [6][16] 政策预期影响 - 政策实施后,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管理的规则性和透明度将明显提升,有利于离岸人民币流动性供给的畅通和稳定 [8][17] - 政策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银行形成风险中性的理念 [8][17] - 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政策落地,以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