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政规章发布
上海证券报·2026-02-28 03:04

核心监管规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涉及六大方面内容 [1]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1] - 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1] - 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及相关关联方的配合义务 [1] 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办法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 [1] - 要求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 [1] - 针对嵌套投资,要求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予以配合 [1] 风险揭示与投资者保护 -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及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投资运作风险 [1] - 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要求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 [1] - 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 [1] - 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咨询的联络方式,并制定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时的机制安排 [1] 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2] - 私募证券基金需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 [2] - 私募股权基金需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 [2] -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不同特征,设置差异化的披露频率 [2] 托管人职责强化 - 强化托管人职责,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 [2] - 履职中发现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应提示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失联等情形,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违规处罚措施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3] - 加大处罚力度以推动信息披露规范水平,对机构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3] -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处罚金额最高为违法所得的5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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