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颁布,规定七大禁止行为
新浪财经·2026-02-28 10:34

法规颁布与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于2月27日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36] - 办法核心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提高行业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 [2][37] -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定期与临时报告、事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3][38]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与禁止行为 - 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需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3][10][38] - 信息披露必须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且基金合同约定的披露内容、频率不得低于法定要求 [10][13][46] - 明确列出七项禁止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公开披露、夸大宣传以及恶意诋毁同业等 [1][17][36][50]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需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19][40][52]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频率由季度修改为半年度,半年度报告需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披露 [6][22][40][54] - 定期报告需包含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投资资产/标的详情、关联交易、风险揭示及托管人复核意见等详细信息 [19][20][22][52][53][54] 临时报告、清算报告与穿透披露 -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需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23][39][57] - 重大事件包括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发生重大不利情形、基金清算及涉及重大诉讼等 [24][25][57] - 要求对通过投资其他基金、资管产品或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的投资进行穿透披露,以提高底层资产透明度 [7][13][21][41][48][5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各方职责 -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4][26][39][59] - 私募基金托管人需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务情况、净值等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在发现重大错误时履行报告义务 [3][15][16][38][48][49]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4][27][32][39][61] 监督、法律责任与实施安排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私募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5][29][35][36][39][62] - 对于特定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0][39][63][64] -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备案基金需符合规定,存续基金变更合同也需符合办法要求 [8][35][4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