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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PCT)(英译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4-08-10 13:07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未提及相关内容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序言 - 缔约国希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完善发明法律保护、简化多国发明保护申请流程、促进公众获取技术信息、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缔结本条约 [8] 介绍性条文 - 本条约缔约国组成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合作提交、检索和审查发明保护申请并提供技术服务,且不削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居民权利 [10] - 对“申请”“专利”“国家专利”等多个术语进行定义 [11][12]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 缔约国发明保护申请可按本条约提出国际申请,应包含请求、说明等内容,摘要仅用于技术信息 [15] - 请求应包含处理申请请愿书、指定国家等内容,每个指定需在规定期限付费 [16][17] - 说明书应清楚完整公开发明,权利要求应定义保护事项并简明扼要,必要时需附图 [18][20] - 国际申请可要求优先权,缔约国居民或国民可提出申请,大会可允许特定非缔约国居民和国民申请 [21][22] - 国际申请应向接收局提交,接收局检查处理,满足条件的申请有正常国家申请效力 [24][25] - 接收局保存一份副本,传送给国际局和国际检索机构各一份,国际局未收到记录副本申请视为撤回 [28] - 指定办事处可要求国际局转交申请副本,申请人也可自行或要求国际局送交 [29] - 接收局检查申请缺陷,发现问题邀请申请人纠正,未支付费用或不满足要求申请视为撤回 [31] - 每份国际申请应进行国际检索,目的是发现相关现有技术,由国际检索机构进行 [33][34] - 国际检索机构程序受条约、条例和协议约束,认为申请有问题可声明不建立报告或邀请申请人付费 [37][39] - 国际检索报告应按规定期限和格式编制,确定后转交申请人和国际局,需翻译 [40][41] - 申请人收到报告后可在规定期限修改权利要求,修正案不得超出披露范围 [42] - 国际申请连同报告或声明送交指定办事处,涉及修改应包含相关内容,指定办事处或申请人可要求检索局提供引用文件副本 [43][45] - 国际局公布国际申请,一般在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申请人可提前要求,报告或声明也应公布 [45] - 申请人应向指定办事处提供申请副本、翻译并支付费用,指定办事处不得在规定期限前处理申请 [46][49] - 特定情况下国际申请在指定国家效力终止,指定办事处可审查接收局或国际局决定是否合理 [50][53] - 指定办事处应给予申请人纠正申请机会,国家法律有相关要求和限制规定 [55][58] - 申请人可在指定局前修改权利要求等,修正案有范围和语言要求 [59][61] - 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在指定国影响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公布未经审查国家申请相同,有相关语言和时间限制 [62] - 国际局、检索当局和国家办公室在特定日期前对国际申请保密,有例外情况 [64] 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 - 应申请人要求,国际申请可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特定申请人可提出要求,要求应包含细节并付费 [66] - 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进行,接收局或大会指定机构,相关规定比照国际检索机构 [68] - 国际初步审查目的是对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提出初步意见,有相关标准,缔约国可应用附加或不同标准 [69] - 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程序受条约、条例和协议管辖,申请人可沟通和修改申请,机构可邀请申请人处理问题 [71] -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按规定期限和形式建立,说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标准,有特殊情况说明 [74][76] - 报告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需翻译,国际局传达给当选办事处,附件译本由申请人提供 [77] - 申请人可撤回选举,所有选举撤回要求视为撤回,撤回有通知和效力规定 [78][79] - 国际局和审查机构对初步审查文件保密,有例外情况 [80] - 申请人应向当选办公室提供申请副本、翻译并支付费用,未履行效力停止,当选办公室可保持效力 [81][83] - 当选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前不得审查申请,可应申请人要求随时审查 [84] - 申请人可在当选办事处前修改权利要求等,修正案有范围和语言要求 [85][87] - 当选办公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当选办公室审查文件副本或内容信息 [88] 第三章 共同条款 - 申请人可表明国际申请在指定或当选国家寻求的保护类型,后果由选择决定 [89] - 申请人可表明在指定或当选国家寻求两种保护,效力以指示为准 [90] - 区域专利条约可规定国际申请作为区域专利申请,指定或当选国国内法可规定指定或选择效力 [92] - 国际申请翻译不正确,主管当局可限制或宣布专利无效 [93] - 条约计算时限细节适用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时限可由缔约国决定修改 [94] - 因邮件问题未达时限视为满足,缔约国可原谅延迟遵守时限 [95][96] - 有权在国家局执业的人员有权在国际局等机构就国际申请执业 [97] 第四章 技术服务 - 国际局可提供专利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运作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收费有规定 [98][100] - 大会设立技术援助委员会,组织和监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国际局寻求合作资助项目 [101][103] - 本章规定不影响其他章节财务规定 [104] 第五章 行政规定 - 大会由缔约国组成,处理联盟相关事项,有决策、预算等职能,有表决和会议规则 [105][109] - 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成员国组成,有议程、预算提案等职能,有表决和会议规则 [110][114] - 国际局执行联盟行政任务,提供秘书处服务,出版刊物,协助执行条约任务 [114] - 大会设立技术合作委员会,考虑发展中国家代表性,目的是改进服务、统一文件和方法等,有沟通和建议机制 [115][118] - 联盟有预算,由多种来源供资,出现赤字缔约国缴款弥补,有周转基金和预付款规定,账目审计按规定进行 [119][123] - 条约所附条例规定相关规则,大会可修订,有不同修订要求,条例规定总干事制定行政指令,条约规定优先 [124][126] 第六章 争议 - 缔约国间关于条约或条例解释或适用争端,可提交国际法院,提交方通知国际局 [126] 第七章 修订和修正 - 条约可由缔约国特别会议修订,修订会议由大会决定,特定组织可作为观察员 [127] - 特定条款修正案可由大会成员国等提出,经大会通过,满足条件生效,对相关国家有约束力 [128][130] 第八章 最后条款 未提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