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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趋势:交通运输的未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5-02-12 16:56
报告核心观点 - 报告探讨新兴技术和创新方法对交通运输方式的变革,强调可持续性重要性,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见解,推动构建可持续、高效且互联的全球交通运输系统 [3][5] - 交通运输业面临可持续发展与数字化转型挑战,需平衡环境因素与新技术机遇,用技术解决方案应对交通系统复杂性 [6] - 报告通过分析专利等数据识别技术趋势,强调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支持作用,展望交通运输变革性未来,推动符合联合国2030议程的交通系统发展 [21][22] 报告结构 - 采用数据驱动方法编制,结合传统专利搜索与AI驱动的主题提取,围绕陆地、海洋、空中和太空四大交通运输方式以及可持续性和数字化两大宏观趋势组织内容 [7] 技术趋势集群 - 识别出可持续推进、自动化和循环利用、通信与安全、人机界面(HMI)四大技术趋势集群,是未来交通重要创新领域 [9] - 可持续推进技术用电动推进、氢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减少环境足迹,推动能源转变,实现更低排放和可持续未来 [10] - 自动化与循环利用通过工业机器人等技术简化生产流程,强调资源可持续使用,减少环境影响 [10] - 通信与安全技术如激光雷达传感器等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对自动驾驶等发展重要,确保交通系统互联安全 [10] - HMI技术通过触摸显示屏等进步改变用户与交通系统交互方式,提升体验、安全和可达性 [11] 专利数据分析关键发现 - 2000 - 2023年间,与未来交通相关发明(专利家族)超110万项,年均复合增长率11%,远超传统交通技术4% [12] - 可持续推进技术专利申请推动可持续发展趋势,通信和安全技术专利主导数字化趋势 [12] - 地面运输领域专利数量最多,几乎是海运、空运和太空运输领域专利总数的三倍多 [12] - 前五大发明地为中国、日本、美国、韩国和德国,占所有发明90%以上,近年中国、瑞典、意大利和印度专利增长率达两位数 [12] - 德国专注地面运输,挪威专注海运,法国专注空运和太空运输 [12] 知识产权作用 - 知识产权鼓励研发投资,促进新技术创造,WIPO通过计划和服务帮助发明者保护和商业化创新成果,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增长发展 [17] 报告愿景 - 设想未来交通多种潜在情景,激励创新者解决监管和标准障碍,开发颠覆性技术,推动向可持续、高效且无缝连接交通网络进步 [18]
Executive Summary:Madrid Yearly Review 202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08-13 12:16
行业投资评级 - 2023年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数量为64,200件 同比下降7% 这是继2021年15%的异常增长后连续第二年下降 [4][5] 核心观点 - 2023年马德里系统使用量下降 申请数量为64,200件 同比下降7% 但仍略高于2020年水平 [4][5] - 毛里求斯于2023年加入马德里系统 使成员国总数达到114个 覆盖130个国家 占全球GDP的90% [7] - 美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数量最多 为10,987件 其次是德国6,613件 中国5,473件 [8][9] - 2023年欧洲申请人提交了52.7%的马德里申请 亚洲申请人提交了23.8% 北美申请人提交了18.5% [11][13] - 法国欧莱雅以199件申请连续第三年成为最大申请人 德国宝马以124件申请升至第二位 [17] - 2023年马德里国际注册数量为63,618件 同比下降7.2% [34][35] - 2023年马德里注册续展数量为39,267件 同比增长8.2% [43][44] - 截至2023年 马德里系统自1891年建立以来记录的近180万件国际注册中 约一半886,255件仍有效 [47][48] 行业趋势 - 2023年马德里系统使用量下降 申请数量为64,200件 同比下降7% 这是继2021年15%的异常增长后连续第二年下降 [4][5] - 2023年马德里国际注册数量为63,618件 同比下降7.2% [34][35] - 2023年马德里注册续展数量为39,267件 同比增长8.2% [43][44] - 截至2023年 马德里系统自1891年建立以来记录的近180万件国际注册中 约一半886,255件仍有效 [47][48] 主要市场 - 美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数量最多 为10,987件 其次是德国6,613件 中国5,473件 [8][9] - 2023年欧洲申请人提交了52.7%的马德里申请 亚洲申请人提交了23.8% 北美申请人提交了18.5% [11][13] - 英国吸引了最多的马德里申请指定 为28,799件 其次是欧盟27,936件 美国24,833件 [30][31] 主要公司 - 法国欧莱雅以199件申请连续第三年成为最大申请人 德国宝马以124件申请升至第二位 [17] - 在2023年排名前55位的马德里申请人中 有13家制药或疫苗公司 7家个人护理或美容产品公司 4家科技公司 4家汽车制造商 [18] - 2023年 来自30个国家的公司提交了至少19件马德里申请 其中美国公司最多 有20家 其次是德国14家 瑞士10家 [20]
Executive Summary:Hague Yearly Review 202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08-13 12:16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无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1. 2023年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申请量增长7.4%,达到8,566件,创历史新高 [17][19] 2. 2023年申请中包含的设计数量达到25,414件,增长1.3% [17][20][21] 3. 德国仍是国际设计系统的最大用户,但申请量下降8% [24][26][27] 4. 中国作为新成员国,申请量大幅增长46.9%,位居第二 [25][26][27] 5. 欧洲地区申请量占比60.2%,亚洲地区占比28% [29][30][31] 6. 三星电子超越宝洁成为申请量最高的企业 [33][34][35] 分组1 - 国际工业设计注册申请量和设计数量持续增长 [17][19][20][21] - 德国仍是最大用户,但中国申请量大幅增长 [24][25][26][27] - 欧洲和亚洲地区申请量占比较高 [29][30][31] 分组2 - 三星电子成为申请量最高的企业 [33][34][35] - 欧盟仍是最多指定的成员国 [39][41][43] - 国际注册和有效注册数量持续增长 [49][50][54]
海牙2024年度评论执行摘要(英译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08-13 12:14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下的外观设计保护国际申请增长7.4%,申请包含设计数量适度增长1.3% ;海牙成员数量增加,申请人可在更多国家获保护;德国是最大用户但有下降,中国增长显著;三星电子成设计数量最多申请人;欧盟是最被指定海牙成员;运输工具相关设计占比最大;国际注册和有效注册均有增长,且设计和注册集中在少数国家;指定办事处向IB传达的决定显著增加 [5][7][10]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2023年关键数字 - 国际申请8566份,增长7.4%;国际注册8366个,增长8.3%;国际名称应用程序38498个,增长14.9%;国际名称注册37043个,增长15.7%;国际复兴5592个,增长5.8%;有效国际注册56567个,增长9.2%;国际申请包含设计25414个,增长1.3%;国际注册包含设计25262个,增长0.5%;有效国际注册包含设计213318个,增长7.1% [4] 申请情况 - 来自至少68个国家的3500多名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2023年巴西和毛里求斯加入使海牙成员增至79个,申请人可在96个国家获保护 [10] - 德国是最大用户但2023年下降8%,有4518个设计;中国增长46.9%,有3758个设计;美国增长9.5%,有2674个设计;瑞士有2196个设计;意大利下降24.9%,有1817个设计 [11] - 欧洲申请人占全球设计60.2%,亚洲从2013年的3.9%增至2023年的28%,北美从5.4%增至11.4%,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大洋洲总份额仅0.4% [14] 申请人情况 - 三星电子以544个设计超越宝洁公司成设计数量最多申请人,LG电子和保时捷并列第三,各有352个设计,小米移动软件有315个设计 [17] - 保时捷、爱马仕、三A金融、阿尔弗雷德·卡切尔设计数量大幅增加,宝洁公司减少162个设计排名下降 [17] 指定成员情况 - 欧盟是最被指定海牙成员,有5843个名称包含18575个设计;英国有15373个设计;瑞士有8176个设计;美国有8109个设计;中国有5720个设计且增长68.4% [20] 设计类别情况 - 运输工具相关设计占2023年所有设计11.1%,其次是录音和通讯设备占8.6%,家具占7.6%,包装和容器占6.9%,家庭用品占5.6% [22] - 服装、用于生产分配或转换电力的设备、家庭用品设计数量显著增长,分别为33.8%、32.4%、26.3% [22] 注册情况 - 2023年国际注册8366个,增长8.3%,注册中外观设计数量25262个,增长0.5%,过去十年注册外观设计数量翻倍 [24] - 德国持有者占比最大为18.3%,其次是中国14%、美国10.1%、瑞士9.2%、意大利8.2%,中国注册外观设计增加63.7%升至第二 [24] 有效注册情况 - 2023年有效注册56567个,增长9.2%,包含约213318个设计,法国、德国等六国占活跃设计68.9%,份额较2018 - 2023年下降约6.6个百分点 [26] 费用情况 - 2023年指定办事处从IB收到约1440万瑞士法郎,美国份额最大为23.1%,其次是日本21.2%、欧盟12.2%、中国9.9%、加拿大8.9% [29] - 2023年海牙国际注册平均费用2097瑞士法郎,比上一年增加33瑞士法郎,约三分之二注册费用低于平均费用 [32] 决定情况 - 2011 - 2022年指定办事处向IB传达的决定数量超注册数量,每次登记的决定比例从1.1增至3.6,2022年欧盟传达决策份额最大占29.6% [34] - 2022年约84%的决定在12个月内提交给IB,18个月内又增加13.1%,各指定办公室决定时间表因决定类型而异 [38]
马德里年鉴2024国际商标注册(英译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08-13 12:13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无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2023年马德里体系的使用量下降 - 2023年通过WIPO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总数为64,200件,比上一年减少7% [16][17] - 这是在2021年COVID-19大流行造成经济中断后,马德里申请数量出现下降的第二年 [17] - 2023年的申请数量略高于2020年三年前提交的申请数量 [17] 马德里体系成员和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 2023年,马德里体系成员数量达到114个,覆盖130个国家 [22] - 毛里求斯于2023年加入马德里体系,进一步扩大了该体系在非洲的应用 [22] - 马德里成员国合计占全球所有国家的67%,占世界人口的82%,约占全球GDP的90% [22] 美国、德国和中国是马德里体系最活跃的申请人 - 2023年,美国(10,987)、德国(6,613)和中国(5,473)是马德里申请量最大的前三大来源国 [23][25] - 除中国外,其他前20名来源国中只有5个录得增长,其余均出现下降 [23] - 中国的申请量虽然同比增长7.7%,但仍低于2020年的水平 [23] 欧洲和亚洲是马德里申请的主要来源地 - 2023年,来自欧洲的申请占52.7%,来自亚洲的申请占23.8% [29] - 相比2013年,欧洲的占比下降16个百分点,亚洲的占比上升9个百分点 [29] - 北美的占比从2013年的12.9%上升至2023年的18.5% [29] 医疗健康和科技行业是马德里申请的主要领域 - 研究和技术行业(包括第9类和第42类)是马德里申请的最大领域,占22.8% [44] - 其次是医药、健康和化妆品行业(12.3%)、商业服务(11.4%)和休闲教育(10.3%) [44] - 服装和配饰行业在意大利和日本申请人中占比较高 [45]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马德里体系的使用情况 - 2023年马德里体系的使用量下降,申请数量为64,200件,同比减少7% [16][17] - 这是继2021年15%异常增长后的第二年下降 [16][17] - 2023年的申请数量略高于2020年的水平 [17] 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和覆盖范围 - 2023年,马德里体系成员数量达到114个,覆盖130个国家 [22] - 毛里求斯加入马德里体系,进一步扩大了该体系在非洲的应用 [22] - 马德里成员国合计占全球所有国家的67%,占世界人口的82%,约占全球GDP的90% [22] 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申请人 - 美国、德国和中国是马德里申请量最大的前三大来源国 [23][25] - 除中国外,其他前20名来源国中只有5个录得增长,其余均出现下降 [23] - 中国的申请量虽然同比增长7.7%,但仍低于2020年的水平 [23] 马德里申请的地理分布 - 2023年,来自欧洲的申请占52.7%,来自亚洲的申请占23.8% [29] - 相比2013年,欧洲的占比下降16个百分点,亚洲的占比上升9个百分点 [29] - 北美的占比从2013年的12.9%上升至2023年的18.5% [29] 马德里申请的行业分布 - 研究和技术行业是马德里申请的最大领域,占22.8% [44] - 其次是医药、健康和化妆品行业(12.3%)、商业服务(11.4%)和休闲教育(10.3%) [44] - 服装和配饰行业在意大利和日本申请人中占比较高 [45]
专利合作条约 (PCT)(英译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08-10 13:07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相关内容 报告的核心观点 未提及相关内容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序言 - 缔约国希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完善发明法律保护、简化多国发明保护申请流程、促进公众获取技术信息、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缔结本条约 [8] 介绍性条文 - 本条约缔约国组成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合作提交、检索和审查发明保护申请并提供技术服务,且不削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居民权利 [10] - 对“申请”“专利”“国家专利”等多个术语进行定义 [11][12]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 缔约国发明保护申请可按本条约提出国际申请,应包含请求、说明等内容,摘要仅用于技术信息 [15] - 请求应包含处理申请请愿书、指定国家等内容,每个指定需在规定期限付费 [16][17] - 说明书应清楚完整公开发明,权利要求应定义保护事项并简明扼要,必要时需附图 [18][20] - 国际申请可要求优先权,缔约国居民或国民可提出申请,大会可允许特定非缔约国居民和国民申请 [21][22] - 国际申请应向接收局提交,接收局检查处理,满足条件的申请有正常国家申请效力 [24][25] - 接收局保存一份副本,传送给国际局和国际检索机构各一份,国际局未收到记录副本申请视为撤回 [28] - 指定办事处可要求国际局转交申请副本,申请人也可自行或要求国际局送交 [29] - 接收局检查申请缺陷,发现问题邀请申请人纠正,未支付费用或不满足要求申请视为撤回 [31] - 每份国际申请应进行国际检索,目的是发现相关现有技术,由国际检索机构进行 [33][34] - 国际检索机构程序受条约、条例和协议约束,认为申请有问题可声明不建立报告或邀请申请人付费 [37][39] - 国际检索报告应按规定期限和格式编制,确定后转交申请人和国际局,需翻译 [40][41] - 申请人收到报告后可在规定期限修改权利要求,修正案不得超出披露范围 [42] - 国际申请连同报告或声明送交指定办事处,涉及修改应包含相关内容,指定办事处或申请人可要求检索局提供引用文件副本 [43][45] - 国际局公布国际申请,一般在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申请人可提前要求,报告或声明也应公布 [45] - 申请人应向指定办事处提供申请副本、翻译并支付费用,指定办事处不得在规定期限前处理申请 [46][49] - 特定情况下国际申请在指定国家效力终止,指定办事处可审查接收局或国际局决定是否合理 [50][53] - 指定办事处应给予申请人纠正申请机会,国家法律有相关要求和限制规定 [55][58] - 申请人可在指定局前修改权利要求等,修正案有范围和语言要求 [59][61] - 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在指定国影响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公布未经审查国家申请相同,有相关语言和时间限制 [62] - 国际局、检索当局和国家办公室在特定日期前对国际申请保密,有例外情况 [64] 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 - 应申请人要求,国际申请可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特定申请人可提出要求,要求应包含细节并付费 [66] - 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进行,接收局或大会指定机构,相关规定比照国际检索机构 [68] - 国际初步审查目的是对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提出初步意见,有相关标准,缔约国可应用附加或不同标准 [69] - 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程序受条约、条例和协议管辖,申请人可沟通和修改申请,机构可邀请申请人处理问题 [71] -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按规定期限和形式建立,说明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标准,有特殊情况说明 [74][76] - 报告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需翻译,国际局传达给当选办事处,附件译本由申请人提供 [77] - 申请人可撤回选举,所有选举撤回要求视为撤回,撤回有通知和效力规定 [78][79] - 国际局和审查机构对初步审查文件保密,有例外情况 [80] - 申请人应向当选办公室提供申请副本、翻译并支付费用,未履行效力停止,当选办公室可保持效力 [81][83] - 当选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前不得审查申请,可应申请人要求随时审查 [84] - 申请人可在当选办事处前修改权利要求等,修正案有范围和语言要求 [85][87] - 当选办公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当选办公室审查文件副本或内容信息 [88] 第三章 共同条款 - 申请人可表明国际申请在指定或当选国家寻求的保护类型,后果由选择决定 [89] - 申请人可表明在指定或当选国家寻求两种保护,效力以指示为准 [90] - 区域专利条约可规定国际申请作为区域专利申请,指定或当选国国内法可规定指定或选择效力 [92] - 国际申请翻译不正确,主管当局可限制或宣布专利无效 [93] - 条约计算时限细节适用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时限可由缔约国决定修改 [94] - 因邮件问题未达时限视为满足,缔约国可原谅延迟遵守时限 [95][96] - 有权在国家局执业的人员有权在国际局等机构就国际申请执业 [97] 第四章 技术服务 - 国际局可提供专利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运作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服务收费有规定 [98][100] - 大会设立技术援助委员会,组织和监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国际局寻求合作资助项目 [101][103] - 本章规定不影响其他章节财务规定 [104] 第五章 行政规定 - 大会由缔约国组成,处理联盟相关事项,有决策、预算等职能,有表决和会议规则 [105][109] - 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成员国组成,有议程、预算提案等职能,有表决和会议规则 [110][114] - 国际局执行联盟行政任务,提供秘书处服务,出版刊物,协助执行条约任务 [114] - 大会设立技术合作委员会,考虑发展中国家代表性,目的是改进服务、统一文件和方法等,有沟通和建议机制 [115][118] - 联盟有预算,由多种来源供资,出现赤字缔约国缴款弥补,有周转基金和预付款规定,账目审计按规定进行 [119][123] - 条约所附条例规定相关规则,大会可修订,有不同修订要求,条例规定总干事制定行政指令,条约规定优先 [124][126] 第六章 争议 - 缔约国间关于条约或条例解释或适用争端,可提交国际法院,提交方通知国际局 [126] 第七章 修订和修正 - 条约可由缔约国特别会议修订,修订会议由大会决定,特定组织可作为观察员 [127] - 特定条款修正案可由大会成员国等提出,经大会通过,满足条件生效,对相关国家有约束力 [128][130] 第八章 最后条款 未提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