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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7月)
000839ST国安(000839)2024-07-16 19:41

关联方定义 - 控股子公司指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多数表决权股权比例的下属企业[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人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9] -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4] 资金清偿 - 被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1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需及时披露[19]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2] 交易计算与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与关联方特定交易按非关联交易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6]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相应审议[27]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30] 关联交易流程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判断并提交申请及资料[32] - 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审核[32] - 总经理确定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签署意见[34] - 关联交易金额达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34][35] - 董事会秘书报送文件至深交所审核后对外披露[36] - 关联交易申请方根据决议办理协议签署等事项[36]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3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应在一个月内上报情况[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