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4]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的情形除外[14]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开招标等[1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18]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0]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预计金额时,以超出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0]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24]
华工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