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大族激光科技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王天广、邓磊、潘同文、谢家伟 (2023 年度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 月卸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王天广、邓磊、潘同文、谢家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4 年 4 月 18 日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