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