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5][6] 提案与通知时间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9] 提名资格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20] - 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16]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15]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6]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17] -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17]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7]
苏交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