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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0902国安达(300902)2024-04-22 19:08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评估项目[12]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6] 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0]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及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0] -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10]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0]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2]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检查与公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5]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外部核查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监督与制度执行 -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28] - 制度与后续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8]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