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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00902国安达(300902)2024-04-22 19:08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1] 独立董事设置 - 董事会设3名,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9]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候选人[9] - 股东大会选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20]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7]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1] 补选规定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2] 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8]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18]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 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等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审计委员会部分审核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会议相关 - 董事会秘书会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2]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等方式[23] 其他 - 公司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2] - 履职公司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23] - 履职信息应披露,否则可申请或报告[23] - 聘请中介等费用公司承担[23] - 公司给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通过并披露[23]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等获其他利益[24]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4]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