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 除外。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