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13]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0] 流动资金补充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监督检查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1] 公告要求 - 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9]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0]
义翘神州: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