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认真地审阅,认为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 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关于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