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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301269华大九天(301269)2024-06-07 17:11

担保额度与审批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审议规则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除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4] -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需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担保管理 - 被担保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担保,应作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6]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6]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决议及担保总额[25][26]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审核及后续管理等工作[20] - 公司合同保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定期与银行核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22] -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对借款企业建分户台帐,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2] 责任与规定 -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22][28] - 董事会违反规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致公司或股东损失,参加表决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异议并记载者除外)[28]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可豁免披露和履行程序[26] - 除特定情形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对外担保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30] 定义与生效 - 本办法中“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30] -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30]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31] -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比照遵守规定[31]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1] - 办法与国家法规等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1] - 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