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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301291明阳电气(301291)2024-04-24 18:14

第一章 总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