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守则修订 - 联交所于2024年12月19日刊发《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条文检讨咨询总结,主要修订包括委任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强制董事接受培训、董事会效能提升、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要求、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多元化政策、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披露要求等 [1] - 修订后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条文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和年报 [11] 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 - 建议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首席非执行董事,作为建议最佳常规而非守则条文 [1] - 要求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加强对股东参与的披露,作为新强制披露要求和新守则条文 [1] - 联交所新增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加强披露董事会在报告期间与股东的互动情况 [5] 董事培训 - 强制要求所有董事每年就特定主题参与持续专业发展,初任董事须于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培训 [1] - 在获委任前三年内出任过海外交易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初任董事,其强制培训时数下降至12小时 [6] - 重置机制被取消,首次董事之前接受的培训可以被计算在内,只需在随后再获香港上市公司委任时完成剩余的最低培训小时数 [6] 董事会效能 - 要求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董事会表现评核,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对此作出披露 [1] - 要求发行人编制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董事会技能表 [1] - 对超额任职设硬性上限,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上市发行人董事,设有三年过渡期 [1] 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 - 对在任九年或以上的独董任期设上限,设有分阶段过渡期 [1] - 第一阶段:在2028年6月30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时,大多数独董不得是连任多年的独董 [1] - 第二阶段:在2031年6月30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时,所有独董均不得是连任多年的独董 [1] - 连任多年的独董在经过三年冷却期后,可再次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会及全体员工多元化 - 要求发行人的提名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1] - 要求每年检讨发行人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 [1] - 要求发行人订立及披露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多元化政策 [1] - 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性别比例 [1]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 要求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加强披露董事会(至少每年一次)对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所作的检讨 [1] - 对于《企业管治守则》中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部分的其他优化 [1] 股息政策 - 要求发行人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其派息政策的特定资料,以及董事会在汇报期内作出的股息决定 [1] 新企业管治指引 - 联交所将在2025年上半年发布更新的《企业管治指引》,以协助发行人遵守新的企业管治要求 [10] - 新企业管治指引旨在协助董事会及董事有效履行其角色和职责,同时促进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做出周全考虑 [10]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5年1月,第1期
毕马威·2025-01-10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