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委员会构成 -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任命[5] -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5]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经提议可开临时会议[11] - 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可不受限[11] - 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 10 年[12] 利害关系处理 - 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特殊情况可表决[15]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由董事会审议议案[16] - 记录及决议写明利害关系委员情况[16] 评估与汇报 - 董事会年初评估上一年度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17] - 评估内容含合规性、任职资格等[19] - 每年结束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汇报[19] 细则说明 - 细则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生效[22] - 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3] - 未尽事宜按法规或章程执行修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