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规范 -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3] - 除证券和衍生品交易外,金额超5000万元的其他风险投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需出具同意意见[8] 额度与期限 -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不超投资额度[9]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9]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全面检查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高风险投资实施情况[13] - 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重大变化,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悉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13] 文件提交 -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21] 专项说明 -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需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需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3] 信息披露 -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应及时披露[25]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披露投资目的、额度、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内容[23]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情况[23] -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包括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数量、损益等事项[24] -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在理财产品募集失败等情形下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6] -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26] 保密与适用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规将受处分[29]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需公司批准[29]
上海莱士:《风险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