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一月 1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广泛吸纳 优秀管理人才,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