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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688018) - 乐鑫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88018乐鑫科技(688018)2025-03-14 20:48

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 拟授予1,072,775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0.9561%[8] - 首次授予858,2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764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80%[8] - 预留214,5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912%,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20%[8]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9元/股[9] - 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2人,占公司员工总数770人的24.94%[9]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2个月[10] 历史激励计划情况 - 2021 - 2024年实施多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9] - 2021年3月18日以95元/股向173人授予1060320股,后调整为65.64元/股[20] - 2022年3月31日以120元/股向212人授予1338168股,后调整为83.86元/股[21] - 2023年3月27日以60元/股向24人授予146968股,后调整为42.14元/股[22] - 2023年3月27日以40元/股向53人授予551130股,后调整为27.86元/股[24] - 2023年10月12日以64.5元/股向7人授予67434股,后调整为45.36元/股[25] - 2024年3月28日以50元/股向165人授予858600股,后调整为35元/股[26] 归属安排与考核 - 第一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50%[45] - 第二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25%[47] - 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5 - 2026年,2025年目标条件营业收入达到24.00亿元,触发条件达到22.00亿元[61] - 第一类激励对象2026年目标条件营业收入达到28.80亿元,触发条件达到25.40亿元[61] - 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5 - 2028年,2025年目标条件营业收入达到24.00亿元,触发条件达到22.00亿元[60] - 第二类激励对象2026年目标条件营业收入达到28.80亿元,触发条件达到25.40亿元[60] - 业绩考核达到目标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100%;达到触发条件,X = A/Am(营业收入);未达到触发条件,X = 0%[62] -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分两档,符合预期及以上归属比例100%,需要改进及以下归属比例0%[63] 价格与费用 - 授予价格占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24.08元的75.42%[52] - 授予价格占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30.59元的73.29%[52] - 授予价格占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31.30元/股的73.07%[52] - 授予价格占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199.00元/股的84.92%[52]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为5,455.98万元,2025 - 2029年分别摊销2,094.73万元、1,816.91万元、983.76万元、471.34万元、89.24万元[87] 其他规定 -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9] -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68]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68] - 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应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12个月未明确则失效[72]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Q0×(1+n)[79] - 配股时,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Q0×P1×(1+n)÷(P1+P2×n)[79] - 缩股时,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Q0×n[79] - 增发新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79] -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因考核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63]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计划终止[95] - 公司控制权变更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合并、分立但仍存续,激励计划不变更[95] - 公司控制权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或合并、分立后不再存续,由股东大会决定激励计划是否变更[95] - 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等问题,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需返还权益[96] - 激励对象因损害公司利益等导致职务变更或离职,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98] - 激励对象正常退休且遵守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按程序归属[99] -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离职,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原程序归属[99] - 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离职,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99] - 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程序归属[101] -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101] - 公司与激励对象争议或纠纷协商等方式60日内未解决,可向法院诉讼[102] - 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05] - 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