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60006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举董事的 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 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者等于其拥有 的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 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