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明确职责分工、信息披露要求、权益调整规则及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标准,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优化资源配置 [2][13] - 《指引》与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配套实施,细化证券监管相关事项,包括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锁定机制、资本公积转增比例限制等核心条款 [4][13] 职责分工与监管框架 - 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负责信息披露自律管理 [2][4] - 省级政府需向证监会通报公司困境原因、资产负债情况、退市风险及重整必要性等信息 [3] 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防控 - 上市公司需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缺陷等问题 [5] - 破产重整相关方需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利用重整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 [6][7] 重整计划规范要求 - 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上限为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需说明转增原因及合理性 [7][16] - 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50%(参考价取协议签订日前20/60/120日均价之一) [7][16] - 重整投资人持股锁定期为12个月(非控制权)或36个月(取得控制权),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需同步遵守 [8][16] 债务重组收益确认 - 禁止在重整计划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需满足款项支付、债权人偿付等条件 [9][17] - 会计师事务所需审慎评估收益确认时点,获取充分证据 [9][17] 业绩补偿承诺与盈利预测 -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上市公司需通过诉讼等方式督促承诺履行 [11][18] - 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的,需基于保留业务客观测算,不得依赖不确定事项,并需财务顾问核查 [12][15] 过渡期安排 - 《指引》发布前已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司可豁免转增比例及股份定价限制 [20]
证监会发布破产重整指引: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
梧桐树下V·2025-03-14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