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资本市场
清华金融评论·2025-04-24 20:00
国际气候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ISSB于2023年6月26日发布IFRS S1和IFRS S2准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强调可比性、一致性和兼容性("3C"特点)[5] - ISSB准则整合全球多套ESG标准,解决信息壁垒问题,允许各司法管辖区保留弹性空间以增强适用性[5] - IFRS S2首次专门针对气候信息披露制定要求,显著提升披露标准,成为各国制度建设的共同参照基准[5] 欧盟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特点 - 欧盟通过CSRD(2022年)、ESRS(2023年)和CSDDD(2024年通过)构建全球最严格的制度体系,2024年1月生效[7][8] - 采用双重重要性标准(财务+环境影响),强制要求范围3排放披露,并规定独立鉴证时间表(有限鉴证2026年、合理鉴证2028年)[9] - 范围3披露涉及全价值链中小企业,合规成本高,实际执行效果待观察[10] 美国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 SEC规则(2024年3月)仅要求范围1-2披露,未强制范围3,采用单一财务重要性标准,鉴证时间表(有限鉴证2029年)晚于欧盟[12][13][14] - 加州规则更激进,要求2026年起披露范围1-2、2027年起范围3,鉴证进度(有限鉴证2026年)快于SEC但慢于欧盟[14] - SEC规则因诉讼暂缓生效,政治分歧导致未来实施存在不确定性[14] 中国气候信息披露实践 - 生态环境部2021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22年《绿色金融指引》等文件初步涉及气候信息披露要求[16]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明确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侵权责任,首次确立司法追责机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