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粤通四海丨“走出去”企业如何确认境外所得?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4-29 09:01
境外所得税务处理 - 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2]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2] -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按照转让企业或机构所在地确定 [2] -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分配企业所在地确定 [2]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支付企业或机构所在地确定 [2] - 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实现年度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定日所属纳税年度确认 [2] - 境外利息租金等收入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 [2] - 境外已缴所得税可抵免境内应纳税额 [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参保企业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裁员率达标可申请返还 [8] - 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8] - 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60% [8] - 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保缴纳/培训等稳定就业支出 [8] - 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参照实施该政策 [8]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9] - 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分别补贴不超过1000/1500/2000元 [9] - 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能享受1次补贴 不得重复申领 [9] - 每人每年限1次补贴 急需紧缺职业可增加至3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