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王某彦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10] - 受贿总额为513.28万元,其中直接收受现金15万元,以借贷为名索取利息498.28万元 [6][10] - 案件时间跨度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涉及利用副行长及行长职务便利 [3][6] 受贿手法与过程 - 王某彦主动提出将资金(初始100万元)存放于有贷款业务往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并单方面设定月息3%的高额利息 [5] - 为规避银行规定,使用其丈夫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并通过补签虚假借款协议、倒签日期等方式使利息收入“合法化” [5] - 总计将1000万元资金分散置于四位行贿人处收取高额利息,关键事项均由王某彦单方决定 [5][6] 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 王某彦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清收等环节为五家公司提供帮助,要求下属放宽准入条件、降低门槛 [7] - 在客户经营状况不良、无业务流水、贷款已逾期的情况下,仍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采取“收回再贷”方式处置 [7] - 其行为导致13笔由某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全部逾期 [7] 造成的银行资产风险 - 涉事担保公司相关贷款及关联贷款共计97笔,本金余额达1.77亿元,截至2024年7月5日已全部诉讼,多数借款方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还款意愿差 [7] - 另外两家担保公司未结清贷款合计105笔,其中一家担保业务贷款损失余额为2075.98万元 [8] - 违规贷款问题包括贷前调查不清、贷后管理不到位、借款用途不真实、违反异地授信规定、过度授信等 [8] 银行内部监管与案件后续 - 尽管存在多次违规发放贷款和受贿行为,王某彦仍在2019年10月升任支行行长 [8] - 案件于2022年2月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宁夏银行纪检监察组启动初核,王某彦于2022年3月自首并供述犯罪事实,后全额退赃 [9][10]
受贿513万元、违规放贷105笔,宁夏银行一支行行长获刑七年
凤凰网财经·2025-04-30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