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股东投入固定资产,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09 16:31
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要点 政府划入资产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国有资产应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3] -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项用途的国有资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 -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无偿划入资产需按政府接收价值或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3] 股东划入资产处理 - 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且会计已处理的股东划入资产不计入收入总额 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4] - 作为收入处理的股东划入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4] 保险企业准备金处理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五类准备金需按财政部会计规定计算扣除 执行监管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额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6] 核电企业成本扣除 - 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税前计入发电成本 需与职工教育经费区分并单独核算 [7]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年限时 超额折旧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未到期部分可继续扣除 [8] - 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年限时 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8]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折旧仍按税法计税基础计算 [8] - 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油气资产折耗差异需按税法调整 [8] 政策执行时间 - 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汇算清缴 2013年前接收资产未处理的需在2014年底前补充手续 [9]